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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揚州市雙全塑料材料廠地塊;
占地面積:8343.7平方米;
地理位置: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三友村趙蘇公路東側;
委托單位: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地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塊租賃給揚州泉達金屬網帶廠使用,已開始生產。
未來規劃:本次調查地塊租賃給揚州泉達金屬網帶廠使用,地塊不存在用地用途變更,參考《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屬于第二類用地。
調查啟動原因: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同時根據《關于加強化工等關閉遺留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通知》(楊江污防指辦〔2024〕29號)要求。
二、第一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根據第一階段地塊環境調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了解到調查地塊歷史上存在 2 家工業企業。地塊歷史上2009年-2017年為揚州市雙全塑料材料廠使用,2017年-2020年閑置,2020年5月-至今租賃給揚州泉達金屬網帶廠使用。地塊內可能產生的污染物為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特征污染因子為石油烴(C10-C40)、甲苯、二甲苯。地塊外500m范圍內存在一家工業企業從事生產活動,存在可能對地塊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為石油烴(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甲苯、二甲苯、鋁。
綜上,地塊內歷史上存在工業企業,地塊周邊存在工業企業從事生產活動,存在潛在污染風險,為進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應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三、第二階段調查主要內容
在第一階段環境調查(資料搜集與分析、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的基礎上,識別特征污染因子為石油烴(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甲苯、二甲苯、鋁。
本次調查采用“分區布點+專業判斷”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共設置了7個土壤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并送檢31個土壤樣品(含3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已包含一階段識別特征因子甲苯及二甲苯)及pH、石油烴(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鋁。經調查發現,該地塊所有土壤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本次調查共設置5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含對照點),累計采集5個地下水樣品(含1個平行樣),主要分析了《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項基本項((已包含一階段識別特征因子甲苯及二甲苯)及pH、石油烴(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鋁。經調查發現,該地塊地下水監測項目的1,2-二氯乙烷檢出值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的1.38倍,其余地下水檢測項目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綜上所述,該地塊土壤樣品中各項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樣品中1,2-二氯乙烷檢出值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的1.38倍,其余檢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需開展進一步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